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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将公开选拔派驻各地的督查干部

[日期:2006-08-01]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国家环保总局全面启动组建11个地方派出执法监督机构,并公开选拔15名副司级领导干部。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不断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努力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促进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这位负责人说,11个地方派出执法监督机构包括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等5大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和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等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均为保总局派出的司局级建制的执法监督机构。5大督查中心分别设置在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其中,华东督查中心的监管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华南督查中心监管区域包括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西北督查中心监管区域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南督查中心监管区域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东北督查中心监管区域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6个监督站中,上海、广东、四川、北方监督站仍维持原设置地点不变,进一步强化其职能;新增的东北监督站和西北监督站分别设置在大连和兰州。上海监督站的监管范围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东监督站的监管范围包括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监督站的监管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北方监督站的监管范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河南,东北监督站的监管范围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西北监督站的监管范围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这位负责人说,受环保总局委托,督查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承办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工作;督查重点污染源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督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负责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监督站在所辖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负责军用核设施的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响应;北方监督站还新增了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日常监督的职能。

  他说,督查中心和监督站受环保总局领导,对环保总局负责,不指导地方环保部门业务工作,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报经总局同意后执行,临时重大活动需事先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执行。督查中心纳入总局环境应急响应体系,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保持与总局环境应急办公室的通畅联系。监督站承担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现场监督,纳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保持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通畅联系。

  他说,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党组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15名副司局级领导干部,分别是: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1名;华东督查中心、华南督查中心、西北督查中心、西南督查中心、东北督查中心副主任各2名;上海监督站、广东监督站、四川监督站、北方监督站副主任各1名。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和区域督查中心副主任,面向全国环保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公开选拔。监督站副主任公开选拔的范围,扩大到全国核工业系统。

  他最后表示,在今年4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实行“三个转变”,明确提出要“不断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曾培炎副总理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有利于加强执法的工作体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充分说明了对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视,充分体现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的环境监管能力现状与环境管理的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法规制度不全,体制机制不畅,职责能力不强,组建督查中心和监督站就是为了落实六次环保大会的精神,努力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全面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顺利完成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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