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内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大队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有效地进行环境执法和排污收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热爱环境监察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3、严格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品德修养。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态度和蔼,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4、注重调查研究,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不越权,不渎职,并做到:
⑴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⑵公开环境监察办事程序;
⑶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
5、秉公执法,谦洁自律,不以权谋私,并做到:
⑴不收受被监察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⑵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⑶不参加被监察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7、环境监察人员在上班工作期间和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着环境监察制服,要求佩戴配件齐全,着装规范、整洁。
6、在现场监察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并做到:
⑴佩戴“中国环境监察”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持证上岗;
⑵现场监察时,做到二人以上,要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⑶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⑷严格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
⑸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7、在征收排污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和标准,并做到:
⑴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⑵不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⑶不挪用、截留、乱用排污费。
8、在查处污染事故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做到:
⑴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⑵对群众有关环境污染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⑶对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⑷严格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二、考勤制度
1、大队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机关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各类假期的审批手续和相应的工资待遇,统一执行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2、大队领导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需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妥善安排大队工作。
3、大队普通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含一天)以上,需书面申请,经大队领导批准,并妥善安排手头工作。
4、凡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讲明外出目的、去向和预计时间。
5、凡因夜间值班、检查,严重影响睡眠者,经大队领导同意,准予补休。
6、凡因工作需要,夜间、节假日加班者,经大队领导批准,按局内部规定统一计算给予加班费。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在大队会议上作检查,屡教不改的影响年终考评等级,扣除年终奖金:
⑴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上者;
⑵擅自离岗、串岗二次以上者;
⑶未经请示,不明去向者;
⑷未按局有关规定请销假手续者。
8、设定专人负责全队考勤工作,填写当月考勤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办公室。
三、车辆管理制度
1、大队所有车辆原则上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根据工作需要,经大队领导同意后可相互调剂,统一调度。
2、驾驶员对车辆要爱护,要勤俭节约,应做到每日清洁,周末检查保养。发现故障,自己能排除应及时排除,须送厂修理的,须报大队领导批准。
3、凡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妥造成被盗等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责成责任人对所造成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4、严肃用车纪律,不得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未经大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将车辆驶出区境外,一旦发现,严肃批评,发生任何事故,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5、凡局系统横向协作单位用车,须经大队领导批准,任何驾驶员不得私自同意出车。
四、卫生制度
1、各室要经常保持办公室的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⑴窗台清洁,门窗无积尘,室内玻璃明亮;
⑵保持地面清洁,及时清扫、拖擦;
⑶室内物品放置有序。水桶、纸篓、饮水器等,放在固定位置,做到整齐统一;
⑷桌上办公用品放置整齐,不得堆放与办公无关的其它杂物。
2、养成每日小清扫、定期大清扫,人人动手的良好习惯。
五、公文、印章管理制度
1、发文
⑴公文制发遵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号,由经办人草拟,经大队领导复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发。
⑵以大队名义制发的各类文档(文件、部门工作联系单、简报、报表、报告、请示、通知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套用统一格式,进行分类登记。
⑶公文打印、印刷字迹必须清楚,页面整洁,与原稿核对无误,并按规定份数印刷。发文一般实行“谁拟稿、谁校对、谁印刷、谁分发”的办法。
⑷公文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收文
⑴凡外单位及我局上下级发来的文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文件材料,均由专人收签、启封、登记,并按内容和性质分送大队领导和有关室阅办。亲启件应送收件人亲启。启封后,收件人认为必要,可补办收签手续。
⑵各室传阅文件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传阅后应及时送还,不得私自截留。
⑶凡需要办理的公文,要及时办理、催办,防止漏办或延误。
⑷公文办结后,承办人应将经办的所有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好,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或移交。
⑸领导批复件,原则上在一星期内办理完毕(有明确期限的除外),并将处理结果交专人登记后,移交归档。
3、大队印章由收费室负责管理,凡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使用:
⑴经分管领导或大队领导签批的各类上报材料、报表、情况报告、信访复函等;
⑵经分管领导或大队领导签批的大队发文件;
⑶因工作需要开具的各类通知书、工作联系单等
⑷经大队领导同意开具的工作介绍信、有关职工本人或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
5、印章保管必须做到安全、规范,若有问题,立即请示大队领导。若因工作人员主观过错而违规使用印章,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凡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使用价值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2、由大队申请,局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采购、验收、清理、报废签定工作。每年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并建立相应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3、凡因工作需要,配备到科室及个人使用的设备,要建立相应台账,遗答涉及到科室的由分管大队人负责任,个人的由个人负责。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的,须移交设备后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4、因工作需要,借用的设备仪器,须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单、由大队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
5、固定资产归库应由2人以上负责清点。有遗失、损坏的,及时报大队领导,并酌情处理。
6、未经大队领导同意,任何仪器设备、日用设备不得私自外借。
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制度
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4、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5、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6、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一、环境监察报告按报告形式分为数据报表型和文字报告型两种;按内容和报告时间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
二、环境监察快报
1、环境监察快报的内容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以及其它突发性环境事件、典型案件、典型事例等。
2、环境监察快报按事故(或事件)处理进度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均为一事一报,分别冠以《······事故(事件)速报》《······事故(事件)确报》《······事故(事件)处理结果报告》的名称。
3、环境监察快报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程度的认定、报告内容及其质量要求、报告方式、报送范围和报告时间均按国家环保局《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6、本大队负责编制本辖区的环境监察快报,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三、环境监察季报
1、环境监察季报着重反映“三查两调一收费”情况,简要报告当季的环境监察概况,公众举报环保违法行为(包括日常举报和有奖举报的查处结果)。
2、季报须填报附表二至表五的四张表,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3、本大队负责编制本辖区的环境监察季报,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4、本大队于每季终了后的15日内报出季报。
四、环境监理年报
1、环境监理年报应全面准确反映本辖区全年监察工作成效,由附表一至表五的五张表和文字报告组成,文字报告按以下提纲编写:
⑴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情况。
⑵征收排污费的情况及存在问题。
⑶对生态破坏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调查以及参与处理的情况。
⑷对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公众举报环保违法行为的受理、调查以及参与处理的情况。
⑸对应执行环保“三同时”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和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的情况及成效。
⑹配合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保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制度的监察工作及成效。
⑺经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信访工作情况。
⑻环境监察机构人员变动、内部机构调整、设备更新或添置等自身建设情况,以及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⑼经验总结和问题讨论等。
2、环境监察年报以监察大队为主,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科室配合编制。
3、年报为每年一报,报送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本大队环境监察年报在每年1月5日以前报出。
五、环境监察报告的管理
1、除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另有规定者外,其余须越级上报的报告应同时抄报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2、当发现报出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报出单位应当立即将纠正内容如实上报给报告受理单位。
3、各类监察报告和报表必须按时报出,保证编报质量,并逐步实现信息传输的现代化。
4、各类环境监理报告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环办[1996]437号文)有关规定管理。
5、按国家环保局和国家档案局《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局第13号令)的规定,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环境监察报告档案。
6、为保证环境监察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各类报告的准确性,本大队的各类报告须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的基础上,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发。
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一、监察档案是各项监察工作的真实写照,是秉公执法的珍贵资料。为使档案工作有序,档案资料完整、清楚,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及时间
1、本大队签发的各类文件,制定的各项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科室工作职责、职岗编制说明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各类文件在发文后一周内归档。
2、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建议)、重要信访的原件及其处理结果、答复函等,在处理完毕、经登记后,年终交局办公室存档,并办理好交接手续。一般信访经处理后及时存档。
3、处理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现场原始记录、现场取证(照片、监测数据、见证人证词等)及处理结果,处理结束后一周之内交信访室归档,年终交局办公室归档。
4、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含案卷)要求在规定程序结束后的一周之内交局法制科归档。
5、各类排污申报表、排污费增、减、免资料、排污费收据存根、帐本、报表等,在次年1月10日前交局办公室归档。
6、污染治理设备运转情况检查报表,按年度汇总后存档。
7、各类审批资料按年度汇总后存档。
8、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三、档案规范与要求
1、监察原始记录,必须记在规定的监察记录纸内。
2、各类监察台帐一律使用规定的表格,不得擅自代用。
3、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建议)的答复函等文书格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一律用签字笔或墨水钢笔填写,禁止使用圆珠笔。
5、字迹工整、清楚。出现错误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改正,不得乱涂乱改。
6、符合档案资料管理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四、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在局档案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根据归档范围及时间,负责收缴各种档案资料。
3、负责档案资料的汇总、登记、分类、立卷,并妥善保管。
4、加强工作责任心,做到案卷材料完整,各类台帐齐全、字迹规范清楚。
5、负责检查、督促全队人员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6、负责搜集、整理、汇总局档案室所需的档案资料。
五、借阅档案资料的有关规定
1、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资料,需经大队领导同意,到局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
2、借阅资料要保持资料的完整性,谨防丢失。
3、在预定的借阅时间内归档;逾期不还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催收。
环境监察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1、排污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票据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2、领取票据时,应登记票据种类、号码、发放日期,使用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3、使用人应认真填写,出现填写错误须在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撕毁。
4、如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
5、票据使用完毕,需重新领取票据时,须把用完的票据存根如数交回,并由票据管理人员审核存档。
6、对已开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据,通过银行收款的,由收费室财务人员查找,直接送达缴款单位的,由送达人查找。
7、排污收费应帐据相符,超过3个月未入帐的票据,由收费室财务人员负责追回。
8、缴款单位将票据丢失要求补发的,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监察人员核对后方可补发,补发的票据应注明原票据号,并将介绍信附在新补票据存根上。
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环境监察人员每工作5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
1、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2、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3个月内结案。
3、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4、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制度
1、保证现场巡视监察次数,提高巡视监察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视监察。
3、现场巡视监察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4、对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察。
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4、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5、符合排污费减、免、缓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6、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环境监察政务公开制度
为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各项工作公正、公开地进行,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水平,我监察大队实行环境监察政务公开制度(简称环境监察"五公开")。
1、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包括环境监察机构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在执行公务中,环境监察人员要佩戴身份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2、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及当地的环境监察规章制度。
3、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包括排污收费的各项标准及有关规定。
4、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定期公布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机关、处罚措施及执行情况。
5、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公布环境监察部门常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投诉的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应诉、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环境监察"五公开"的事项要在环境监察机构办公地点的显要位置张榜公布。环境监察工作的有关制度、程序、标准、规范等,可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公告。
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1、执法文书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2、领用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3、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法语填写,内容规范、准确。
4、发送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5、送达执法文书,须办理执行单位签收手续。
6、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1、根据县开发科移交的“三同时”项目,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根据项目的性质,实行定期监察和不定期监察;
定期监察:非重点污染项目,不定期监察;
重点污染项目施工阶段,原则上一季一次;
重点污染项目试生产阶段,原则上一月一次;
不定期监察根据具体情况另定。
3、环境监察人员应根据现场监察计划,及时进行现场监察。现场监察的主要内容: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
(2)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
(3)是否改变审批的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及排污量;
(4)是否改变审的污染物治理工艺;
(5)是否未经审批进行试生产;
(6)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4、现场监察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察单》,做好现场监察笔录工作。若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取证,填写《询问,调查笔录》,在现场监察队员权范围内的,立即处理解决,属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行政入罚意见上报。
5、现场监察结束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察单》、《询问,调查笔录》应由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6、环境监察人员每周将现场监察情况每月初应将现场监察资料整理后汇总上报。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
(1)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2)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3)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
(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2)调查取证;(3)事故速报;(4)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3)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1、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2、对已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出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报局法规科审查。
4、经审查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依法重新调查取证。审查终结,法规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对较大数额罚款或责令停产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审议小组集体讨论。
6、由法规科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由执法部门送达告知书。
7、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必须在3日内用书面的形式提出。
8、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我局组织审议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并给予书面答复;对提出听证要求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9、报请局领导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执法部门送达决定书。
11、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2、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执行终结,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受理登记
⑴信访、投诉、举报人书面或口头反映情况并提出要求、申请;
⑵受理人员当天应登记备案并报领导批示。
2、调查核实
⑴现场调查核实污染情况和损害事实(一般7日内去现场;属有奖举报的,1—2小时内赶到现场);
⑵取证(采样、监测)、鉴定或出具结论等。
3、处理、结案(一般30日内结案)
⑴对复杂环境信访及污染纠纷的处理
①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②制作会议纪要;
③落实处理意见;
④结案。
⑵对一般环境信访及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
①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②下达处理(或处罚)意见;
③落实处理意见,并反馈举报人;
④结案。
4、总结归档
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一切有价值的文字、视听、数据、鉴定结论等材料等材料均须按规定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⑴环保系统内部沟通;⑵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⑴正常;⑵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⑴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
⑴违法事实及证据;⑵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⑴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⑵《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单》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⑴环保系统内部沟通;⑵日常现场监察信息;⑶群众举报。
2、现场监察
⑴听取建设单位介绍;⑵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⑶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视情处理
⑴正常;⑵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⑴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⑵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⑴是否持证排污;⑵计量装置运行情况;⑶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⑴正常;⑵异常: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建议书》。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
⑴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⑴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⑵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
⑴正常;⑵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采样委托监测站分析。
3.工况调查
⑴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⑵查生产及工艺状况;⑶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⑷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⑸现场取证;⑹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⑴正常;⑵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⑴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⑵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⑴环保系统内部沟通;⑵日常现场监察信息;⑶群众举报。
2.分类建档
⑴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⑵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⑴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⑵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
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⑴正常;⑵异常:对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⑴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⑵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⑶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治理等情况,排污状况有重大变化的,及时变更申报。
2.排污量的核定
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数据或根据物料衡算,以及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等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
⑴按国家规定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费;
⑵将各类污染物排污费叠加,得出排污单位的应缴排污费总额。
4.依法征收
⑴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自觉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⑵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催缴排污费通知书》;
⑶对限期催缴无效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5.强制执行
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的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免、缓
⑴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环境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减免;
⑵因排污费核定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环境监察部门予以纠正、调整;
⑶因排污单位特殊原因而要求缓缴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在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排污费管理和使用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⑴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⑵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⑶污染治理需求;⑷环保自身建设需求。
2.编制计划
⑴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⑵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⑴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⑵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⑶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⑷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⑸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⑴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⑵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⑷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5.总结归档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排污费收缴及排污费变更程序
1.基本程序
(1)排污费征收程序:申报→委托法定监测单位监测(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进行物料衡算)→核定征收额→负责人签字→收缴排污费
(2)排污费减(缓)、免程序:书面申请→现场监测、复查、核定→填写排污费减(缓)、免审查表→核定征收额→负责人签字→办理减(缓)、免手续
2.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用水量、燃料证明
(3)环境监测报告
3.办理时限:自受理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