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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日期:2009-01-02]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示范县;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利用活动和对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产业建设;参与生物多样性、珍稀动植物保护工作。
(三)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放射性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监理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
(五)监督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六)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固体废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八)负责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全县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工作。
(十)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有机食品和环境标志认证及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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